2024-08-22 19:56:20
一、收運條件
①根據中國民航各有關航空公司的規定,托運人所交運的貨物必須符合有關始發、中轉和到達國家的法令和規定以及中國民航各有關航空公司的一切運輸規章。
②凡中國及有關國際政府和空運企業規定禁運和不承運的貨物,不得接受。
③托運人必須自行辦妥始發海關、檢疫等出境手續。中國民航各空運企業暫不辦理“貨款到付”(COD)業務。
④貨物的包裝、重量和體積必須符合空運條件。
2)價值限制
每批貨物(即每份貨運單)的聲明價值不得超過10萬美元或其等值貨幣(未聲明價值的,按毛重每公斤20美元計算)。超過時,應分批交運(即分兩份或多份貨運單);如貨物不宜分開,必須經有關航空公司批準后方可收運。
二、收運程序
(1)托運人在交運貨物時,應填寫“國際貨物托運書”和提供與運輸有關的文件,托運人應對托運書上所填內容及所提供與運輸有關運輸文件的正確性和完備性負責。
(2)代理人在收運國際貨物時,應認真完成下列程序:
①著重檢查
貨物內容
了解托運人所交運的貨物是否屬于特定條件下運輸的貨物,特別應注意交運的貨物是否屬于危險品,或貨物中可能含有危險品。如屬于或含有危險品,應按承運人與代理人的有關協議及國際航協危險物品規定中的有關規定辦理。
貨物的目的地
代理人應了解托運人所交貨物是否系通航地點,如目的地無航站時,可建議托運人將貨物到達站改為離目的地最近的一個通航地點,但收貨人欄內仍須填貨物的目的地。
貨物的包裝和體積
代理人在收運貨物時,應檢查貨物的包裝情況和貨物的尺寸。對于包裝不牢,過于簡陋以及帶有舊標志的旬裝,應要求托運人重新包裝。另外應檢查貨物的體積是否符合所裝載機型的要求,對于聯程貨物,則應考慮其中轉航站所使用的機型。